“利”作为战争主体通过战争所追求的价值核心,一直导演着战争活动的发生、发展和结局。但是,在中国军事思想史上真正从理论上关注“利”,研究“利”,肯定“利”在战争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的首先是兵圣孙子。在《孙子兵法》中,“利”字的使用超过50次。可见其对“利”的重视程度。孙子是一位“利战”论者,他虽然没有从政治上区分战争的性质,但认识到战争是基于“利”而起的冲突,他说“兵,利也,非好也”。认定用兵打仗就是为了争利。战争是为了捍卫利益或最大限度地谋取利益。孙子的“利战”思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是慎战。孙子是一位清醒的现实主义者,他不但知道用兵之利,更深知用兵之害。“军争为利,军争为危”,战争具有利、害两重性,既有安国保民的积极作用,又有劳民伤财的消极作用。因此,“智者之虑,必杂于利害。杂于利,而务可信也;杂于害,而患可解也”。就是说,战争中的利与害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依存和相互渗透的,只有在不利的情况下看到有利的一面,才能增强胜利的信心;只有在有利的形势下看到危害的一面,才能预防祸患。对于主动发起战争的一方而言,更为重要的是,要用用兵之害去制约为求利而盲目浪战。《孙子兵法》开篇首句即明确指出:“兵者,国之大事也。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⑤战争关系着国家的生死存亡。战而胜之是每一个从事战争的人梦寐以求的事,但是,战争是作战双方斗智斗勇的较量,并不以某个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可能胜,也可能败。战胜则民存国兴,这是利;战败则民死国亡,则为害。因此,认识和指导战争,如果“不尽知用兵之害者,则不能尽知用兵之利也”。“知用兵之害”,就要尽力避之,在孙子看来,用兵打仗,首先要避害,即立足于不败,这是施行战争的前提。对于从事战争的主体—国家而言,“安国保民”只是其价值目标的底线,富民强国才是其最高的价值目标。因此,仅仅不败,远远不符合战争的价值追求,还要更进一步“求胜”,乃至求“全胜”。从这一宗旨出发,孙子反复强调必须慎重地对待战争,希望“明君慎之,良将警之”。他说:“非利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主不可以怒而兴师,将不可以温而致战。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怒可以复喜,温可以复悦,亡国不可以复存,死者不可以复生。故明主慎之,良将警之。此安国全军之道也。’,在孙子看来,决定一场战争打还是不打,一要看是否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二要看有无必胜的把握;三要看国家是不是到了非战不可的危急关头。是则战,否则不战。决不能感情用事,轻易地启动战争。可见,慎战并不是反对战争,或消极地逃避战争,而是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慎重地选择战争。
第二是备战。如果说慎战是从主动出击的角度立论,那么,备战则是立足于被动应战。因为,战争涉及交战双方,你不想战,敌方进攻,如果不想束手就擒,你也不得不战。孙子所处的春秋后期,诸侯兼并,大国争霸,战乱频仍。当时,朝盟夕散,不宣而战之事比比皆是。怎样才能在敌方入侵或不宣而战时立于不败之地,维护国家的利益呢?孙子主张应该壮大武备力量,时刻提高警惕,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他说:“故用兵之法,无恃其不来,恃吾有以待之;无恃其不攻,恃吾有所不可攻也。”就是说要时刻保持警惕,宁可“相守数年”而无战,不可疏于戒备而失“一日之胜”,要依靠自己雄厚的武备力量严阵以待,造成敌人“不可攻”的强大优势。所谓的“不可攻”,有两层含义:一是使敌人迫于强大的威慑力而不敢攻;二是由于“我”方武备充分,戒备森严而无法攻取。这就是所谓的“先为不可胜”。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国家、军队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三是“争利”。孙子始终把“争利”作为战争的直接目标。他说:“兵,利也,非好也。”用兵打仗,目的在于“争利”,而不是穷兵U武。这就明确地指出了一切军事行为都是一种实际的功利行为,是为了满足或为了实现本国、本军和本国人民的利益而发生的。因此,战争的指导者们,在军
事行动之前,一定要权衡利弊得失,“悬权而动”,要做到“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可见,“利”作为一种目的性原则和选择原则,贯穿在战争活动的全过程。具体在制定策略问题上,就是注重效益。如:为了减轻战争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负担,他提出在粮株供给上取之于敌,为我所用的主张,具体是:其一,因粮于敌。在《军争篇》中他明确提出:“掠乡分众,廓地分利,悬权而动。”在《九地篇》中提出“重地则掠”,“掠于饶野,三军足食”。强调取之于敌,为我所用,目的是减轻本国人民的负担。他甚至把能否用粮于敌看成将帅是否具有智慧的标准之一,“故智将务食于敌,食敌一钟,当吾二十钟;箕杆一石,当吾二十石”。其二是以战养战。“车战,得车十乘已上,赏其先得者,而更其族旗,车杂而乘之,卒善而养之。”用从敌人手中夺取的装备充实自己,达到“胜敌而益强”的目的。取之于敌,为我所用的原则是基于对出国远征后勤补给困难的清醒认识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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