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控制是文明社会的产物。社会的文明程度愈高,愈是需要秩序,需要规范。于是相应的社会控制机制便应运而生。社会控制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系统,主要由两个大的子系统构成,一是强制性控制,如政权、军队、警察、法律等,可称之为权力控制系统。一是非强制性控制,如道德、宗教、礼俗、舆论等,可称之为规范控制系统。强制性社会控制在制止和防范激烈的反社会行为(犯罪)时发生效力,非强制性社会控制则通过说教规劝、感化、监督等婉转方式规范社会成员的态度和行为,以防止社会越轨行为发生。二者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刚柔兼济,形成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
传统社会控制系统和社会主流文化对赌博予以禁止和扼制,包括权力之禁,家庭、家族及村社等社会细胞及基层组织之禁,社会团体、党派、组织之禁和社会舆论之禁等等。
利用法律、行政手段,由政府出面禁赌,是社会控制系统内禁赌之主导。权力禁赌,包括颁布相应法律限制、禁止赌博,惩戒赌徒,组织社会力量、动用国家专政机器开展专项的、规模不等的禁赌的活动等。早在先秦时期,政府禁赌即已展开。齐国的管仲认为赌博为“恶政”之一,便向齐恒公进言禁赌。公元前 407年,魏国李悝制《法经》。对赌博的处罚,《法经》规定:“博戏罚金三币。”如太子赌博,则处鞭笞之刑。若再犯,加重刑罚。以后历代的刑法都严厉禁赌。秦朝的法律《秦律》规定对赌博者的处罚办法是“刺黥”和“挞其股”,即在脸上刺字文面和打屁股。汉朝对赌博的处罚是“为城旦”。这里所谓“”是削去一部分头发和胡须以示惩戒,城旦则是一种处以刑期为四年的徒刑。魏晋南北朝时期各个朝代所制订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的禁赌内容,而且统治集团对赌博也大都持放纵宽容态度,但局部的禁赌举措还是施行(沈德符《万厉野获编补遗》卷三)。“《大明律》规定:“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摊场钱物入官。其开张赌场之人,同罪。止据见发为坐。职官加一等。若饮食者,勿论。”这一条文在明中后期进一步被完善化,如神宗时期的《问刑条例》对赌博者分等级进行惩处:“凡赌博人犯,自来不务生理,专一沿街酗酒、撒泼,或曾犯诓骗、窃盗、不孝、不悌等项罪名,及开张赌坊者,定为第二等问罪,枷号一个月,各发落;若年幼无知,偶被人引诱在内者,定为第三等,照常发落。其职官有犯一等、二等者,奏请问罪。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随科粮差操。”(《大明律》附《问刑条例·刑律九·杂犯》)明朝法律尽管规定明确而且苛严,前期也确曾有过切实的禁赌举措,如明成祖、明英宗等都大力禁赌。英宗正统年间,京师禁“嫖赌”,“令娼妓家,不得有双陆、骨牌、纸牌、骰子”(《万历野获编》卷二十),并对赌博犯处以“运粮口外”的严刑。清初开国之初,顺治、康熙、雍正等皇帝都厉行赌禁。《大清律例》规定:“凡赌财物者,皆杖八十,摊场财物入官。其开张赌坊之人,虽不与赌列亦同罪,坊亦入官。止据见发为坐,职官加一等。”显然是仿《明律》而订。到了雍正时期,处罚明显加重:“凡开设赌渔利,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开场容留赌博者,初犯杖八十,徒二年;再犯杖一百,徒三年。”清初对官吏与旗人赌博者,处罚要较一般百姓为重,如雍正明确规定,旗人开场放赌者,俱拟监斩候。官吏“既身系大臣,尚行赌博,焉管辖以下之人”。因此,《大清律》规定,官僚参赌,罪加一等,除革职外,还要“杖一百,枷号二月,不准折赎”。清朝总历代禁赌法律之大成,对赌具、赌场、赌徒等都有不同的禁止和处罚规定。如对造买赌具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发配流放和三年徒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清朝前中期,上至朝廷决策层,下到州县一般官吏,对赌博者确乎严加查处,厉行禁绝。如雍正“严申纠禁”,“日夜捕缉”。结果如康熙朝“田畴益治,井里晏眠”(《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399)。“斗狠酗博之莠民,屏息而不敢出”。雍正朝则“赌博及造赌具者渐以改业而家室已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400)。由此可见是有一定效果的。
晚清的禁赌法律大致沿袭未变。道光以后,针对一些新的赌博品种的出现,朝廷又制订一些补充条款。如同、光时期,订专项条款对广东的花会、闱姓、白鸽标等赌博 ( 光绪《大清会典举例》卷上 827 《刑部·刑律杂犯》 ) 予以严禁。
家庭、宗族从传统的儒家治家之道和维持家族财产利益的双重角度出发,都无一例外地对赌博持抵制态度。其禁赌举动主要体现在通过“家训”、“族规”、“乡规民约”等约束、惩戒家族成员参予赌博。在中国古代的一些著名的治家文献中,都可以发现禁赌内容。《颜氏家训·杂艺》说:“家语曰,君子不博,其为兼行恶道故也。论语曰,不有博奕者乎?为之,犹贤乎己。然则圣人不用博奕为教,但以学者不可常精,有时疲倦,则倘为之,犹胜饱食昏睡,兀然端坐耳。至如吴太子以为无益,命韦昭论之;王肃、葛洪、陶侃之徒,不许目观手执,此并勤笃之志也。”宋朝范仲淹亲拟的《范氏义庄规矩》中规定对包括赌博在内的恶习予以严厉惩戒,族中子弟如初犯“罚本名月米一年,再犯者除籍永不支米”。南宋知名学者真德秀任泉州、潭州、福州太守时,亲撰《潭州谕俗文》,告诫乡里按照传统道德规范,兴利除弊,其中也谈到禁赌:“赌博不戒,多至为盗。游手浮浪,久必困穷。”元代王结曾作《善俗要义》,将种种“勤农桑、正人伦、原风俗、远刑罚”的设想推之于乡村里坊。其中第二十九条专谈“禁赌博”: 人之营治生理,各有常业,能安其分,衣食充分。近年所在贫民为资本不多,利息微细,凡交易诸物,不肯依理货卖,辄行用钱赌博,妄意一胜以图获利之多,而买物之人亦思侥幸,共争胜负。似此愚民,岂有家业增充,但见贫窘日甚,而又触冒禁条,重负刑责。又有游荡无赖之徒,专以赍持钱物共为赌博,胜者则视为易得之财,非理费用,负者则思为报复之计,再破家资,一胜一负,各致穷空,皆化为盗贼矣。今后仰随处社长及人家父兄,各宜以此劝谕社众,训教子弟,依理勤谨治生,勿得照前妄作。若不悛改,更仰申报官司,依法惩治。 近代,许多家庭、家族在家规、族规和“乡规民约”中,都有禁赌条文。同治年间,四川会理县蔡氏祠堂还专门立了一块禁赌碑,申述赌博危害,训诫族人“永远禁止”。清末《吉林他塔拉氏家谱》《家训》中规定,族人中如有引诱同姓子弟赌博者,族长有权重责不贷。山西平遥的冀氏宗族,其宗谱家训对族人行止规定列有“饬伦纪、睦族党、重宗词、修坟墓、训子弟、肃闺门、遵律例、急输将、勤职业、汰奢侈、禁酗酒、严斗殴、息争讼、戒赌博、禁无类(无赖)、黜异端”等类目。清末民初,湖北麻城中馆驿《彭氏宗谱》也有明确的禁赌规章:“不孝子孙重责;不尊敬长者受罚;不安本份,偷鸡摸狗者不许祭祀;活拆童婚,致伤名教者入祠鞭斥;卖良为贱,不顾名义者,逐出族外;演淫聚赌,败俗伤风者入祠重责;砍伐祖林,侵吞祖产者,入祠议罚。”与麻城彭氏家族重责赌徒稍稍不同,蓝田吕氏家族对违反族规进行赌博者以规劝为主,惩罚辅之。《吕氏乡约》规定,族众每月一会,大家各述所闻,进行检讨批评。如果有人不孝不悌、侮慢尊长、酗酒赌博、辞讼斗殴、游戏怠情、播弄是非,则提出批评,互相规戒。对于犯上述过失。屡教不改,还强辞夺理,则由族长处以家法。 村社基层组织主要是保甲组织,按照清朝《户部条例》的有关规定,也负有禁赌职责。“凡甲内有盗窃、邪教、赌博、窝逃、好拐、私铸、私销、私盐、踩曲、贩卖硝磺,并私立各色敛财聚会等事,及面生可疑之徒,责令志司查报。” (《清史稿·食货一》)对于那些违犯法律,有斗殴、盗窃、赌博行为者,保甲长都要如实上报政府严办,并且将人户列入另册,予以特别监督防范。村社组织的禁赌除了上述“治”与“惩”外,还有着眼于“防”的一面。民国时期,许多乡村采取乡规民约形式禁戒村民赌博。如山西实行村政建设时,许多村都有这样的规约:“某某村公议禁约如下:不准贩卖金丹洋烟,不准吸食金丹洋烟,不准聚赌窝娼,不准打架斗殴,不准游手好闲。”(《山西政治述要》,转引自柳冶微《中国文化史》[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 家庭、宗族、村社由于其特殊的社会地位以及其所采取的禁赌措施具体、细致而且生活化,因此一般都能收到实际效果。一般而言,在那些能真正恪守封建礼教,家教谨严的封建大家庭里,其子孙后代嗜赌者较少。而族规严整的豪族大户,赌博习气也难以驻足生根。清末民初,广东近代赌风肆虐,几无一地可免,但“九江朱氏合族向来无赌,每次开赌,皆陈情说免,言所以保朱九江遗族,悉准之,可称最善良之地焉” ( 邹鲁《赌祸》,广东省禁赌委员会编《禁赌概览》, 1936 年出版 ) 。 |
社会组织、团体的禁赌带有自发、自律性质。清末,资产阶级革命派和改良派从易风俗、开民智的角度出发,纷纷成立一些改良风俗的社会团体。如戊戌时期的不缠足会、戒烟会等。有些社会团体明确禁止会员赌博,如湖南的“延年会”规定“入会者非遇休息日不得博奕”。谭嗣同曾列举了自我耗费时日的诸种不良恶习,赌博即为其中之一:“为戏于叶子,丐灵于五本,诗礼之儒俯侪博徒,晋绅之贤乃类争夺。” (谭嗣同《延年会叙》,见《谭嗣同集》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辛亥前后,各地自治公所、自治会、商会、商团等社会团体、组织十分重视移风易俗,纷纷要求禁赌。有些帮会组织在革命党人的熏陶感召下,也加入禁赌行列,如湖南哥老会头目马福益就曾出面,对醴陵地区赌博活动作限制与规范。当时该地渌口镇有赌窟数十家,赌徒输光钱后,行凶抢劫,扰乱治安,商民深为忧惧。于是由商会请马福益出面加以解决。马福益在与各会党头目协商后,商订了五条密约:一、赌博者不得作假及诈骗;二、不得行凶打架;三、遇有争端,须由大家公平处理,不得徇私袒助;四、绝对禁止抢劫与拐骗;五、离市二十里内不准盗窃。以上密约实施后,禄口市面秩序暂时得以稳定。马氏行为,严格说来不能算得上禁赌,只能说是对赌博行为予以规范化。它反映了帮会组织对赌博既利用又限制的矛盾状态和历史的局限性(饶怀民《刘揆一与辛亥革命》,岳麓书社,1992年版)。五四时期,一些新型知识分子成立的社团,不仅对会员有禁赌要求,而且以改良旧习俗、建立新的文明的社会风尚为己任,不遗余力地宣传禁赌。如前述毛泽东之“新民学会”及“少年中国学会”、蔡元培之“进德会”、恽代英之“利群书社”等无不如此。 如果说,近代资产阶级和新型知识分子社会组织、团体的禁赌主要是内部成员道德自律,着重于思想宣传发动,是近代禁赌的温和“改良派”,那么,北伐战争时期,各地农民协会大张旗鼓地烧赌具,捉赌徒,以严厉的手段查禁赌博,则无疑属于近代禁赌的“革命派”了。以湖南省农民协会为例。 牌:农会势盛地方,麻雀、骨牌、纸叶子,一概禁绝。 湘乡十四都地方一个区农会。曾烧了一担麻雀牌。跑到乡间去,什么牌都没有打,犯禁的即刻处罚,一点客气也没有。 赌:从前的“赌痞”,现在自己在那里禁赌了,农会势盛地方,和牌一样弊绝风清(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选集》第一卷 )。 其他地方的农会也同样展开声势浩大的禁赌运动。陕西省第一次全省农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严禁烟赌决议案》,请求政府严令禁止农民种烟、吸烟和赌钱,违者严惩。决议还要求各地农会,严拿吸烟、赌钱者,酌量处罚,并将农会内烟、赌分子严加淘汰,纯洁队伍。农民协会禁赌之风所过之处,赌徒纷纷敛迹,赌风自然消遁。 近代一些社会组织、团体在配合政府禁赌方面也曾发挥过作用。民国 25 年广东禁赌时,广东省基督教会、教育会、校员联合会、小学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广州市总商会、华侨工业联合总会等团体纷纷响应,联合发表禁赌文告,组织会员上街巡行宣讲,并协助政府“搜集及广布赌博为祸之实据,劝导个人戒除赌博,造成反对赌博之舆论,联合各界团体,共作拒赌之运动” ( 《广东省教拒督会总章》,《禁赌概览》,广东省禁赌委员会编印,民国 25 年版 ) ,使政府的禁赌主张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推动禁赌运动的顺利进行。
中国传统的正统社会舆论大都鄙弃、抨击赌博行为,孟子把赌博视作“五不孝”行为之一予以严厉斥责。《孔子家语》托孔之名,说赌博“兼行恶道”,要求“君子不博”。因此,秦汉以降,历代关于禁赌的言论比比皆是,俯拾即得。三国时,吴太子孙和厌恶赌博,召集一些大臣商议禁赌方略,并命他们撰文讨檄。于是产生出韦昭的千古名篇《博奕论》。在这篇文章中,韦昭极言赌博之危害,痛斥赌徒之恶行。“今世之人,多不务经术,好玩博奕,废事弃业,忘寝与食,穷日继明,继以脂烛,当其临局交争,雌雄未决,专精锐意,心劳体倦。人事旷而不修,宾旅阙而不接。虽有大牢之馔,韶夏之乐,不暇存也。至或赌及衣物,徒棋易行,廉耻之意弛,而忿戾之色发。然其志不出一枰之上,所务不过方寸之间,胜敌无封爵之赏,获地无兼土之实。伎非六艺,用非经国,立身者不阶其术,征选者不由其道。求之于战阵,则非孙吴之伦也,考之于道艺,则非孔氏之门也。以变诈为务,则非忠信之事,以劫杀为名,则非仁者之意也。而空妨日废业,终无补益,是何异设木而击之,置石而投之哉。”赌博不仅误事伤身,而且废行废德。因此,他对人们提出禁赌劝戒:“君子之居室也,勤身以致养,其在朝也,竭命以纳忠。临事且犹旰食,而何暇博奕之中”。唐宋时期,无论是士大夫的著述还是民间传说谚语,都不乏精粹的禁赌言论。唐代民间艺人假托孔子,表达一般百姓对赌博的看法,这就是见之于敦煌文书中的《孔子项托相问书》: 夫子曰:“吾车中有双陆局,对汝博戏,如何?”小儿答曰:“吾不博戏也。天子好博,风雨失期;诸侯好博,国事不治;吏人好博,文案稽迟;农人好博,耕种失时;学生好博,忘读诗书;小儿好博,答挞及之。此是无益之事,何用学之。 清初尤侗的《戒赌文》,历数赌博之害,是继韦昭《博奕论》之后又一禁赌佳构。由于采用四言韵文,明白晓畅,故在社会上影响较之韦文还要广泛。文云: 天下之恶,莫过于赌。牧猪奴戏,陶公所怒。一掷百万,刘毅何苦!今有甚焉,打马斗虎。 群居终日,一班水浒。势如劫盗,术比贪贾。口哆目张,足蹈手舞。败固索然,胜亦何取? 约有三费,未可枚举。既卜其昼,又卜其夜。寝尚未遑,食且无暇。不见日斜,宁闻漏下? 灌呶辟寒,袒跣消夏。宾客长辞,琴书都罢。是曰费时,寸阴难借。三人合力,以攻一桩。 兵不厌诈,敌必用强。杀机潜伏,诡计深藏。左顾右盼,千思万量。精神恍惚,面目焦黄。 是曰费心,终必病狂。一文半文,千贯万贯。辎铢必较,泥沙无算。赢乃借筹,负或书券。 家弃田园,祖遗宝玩。怪者不吝,贪者不倦。是曰费财,困穷立见。始作捅者,公卿大夫。 退朝休沐,宴会相娱。点筹狎客,秉烛监奴。间同姬妾,角技氍毹。平章重事,岂在是乎? 亦有儒生,厌薄章句。博奔犹贤,诗书没趣。引类呼朋,摊钱争注。赤脚无成,白头不遇。 文鬼谁怜,牌神莫助。富人长者,公子王孙。珠玉满室,车马盈门。呼卢白日,喝采黄昏。 千金忽散,一亩无存。翻间乞食,泉下埋魂。至如商旅,间关万里。竞利锥刀,窥窬倍蓰。 火伴诱人,牙行弄鬼。囊破吴山,身漂越水。梦断妖妻,饥啼稚子。其下市人,肩挑步贩。 体少完衣,厨无宿饭。脱帽绕床,投马翻案。登场醉饱,出门逃窜。卖儿鬻女,尽供撒漫。 最恨奴仆,全无心肝。暖衣饱食,游手好闲。酒肴偷醵,房户牢关。忙中作耍,背后藏奸。 狐群狗党,非赌不欢。赌虽百族,恶实一类。天理已绝,人事复废。 盖以大灭小不仁,以私害公者不义,式号式呼者无礼,患得患失者非智。分无贵贱,四座定位。上攀缙绅,下接皂隶。齿无尊卑,一家弗忌。父子摩肩,弟兄珍臂。闲无内外,男女杂欢。绣阁抛妻,青楼挟妓。交无亲疏,惟利是视。陌路绸缪,故人睚耻。四端丧矣,五伦亡矣。身家荡矣,子孙殃矣。赌必近盗,对面作贼。战胜探囊,图穷凿壁。赌必诲淫,聚散昏黑。艳妇绝缨,娈童荐席,赌必经杀,弱肉强食。老拳毒手,性命相逼。戒之戒之,凡戏无益。今有贪夫,开肆抽头。创立规则,供给珍馐。如张罗网,鸟雀来投。鹬蚌相持,渔利兼收。更有险人,合成毒药。蹑足附耳,暗通线索。彼昏不知,束手就缚。旁观咨嗟,当局笑乐。人之过也,必籍箴规。惟耽赌癖,阳奉阴违。父师呵叱,妻帑涕渍。勇足拒谏,巧能饰非。贫而无怨,死且不辞。及至悔悟,靡有孑遗。呜呼哀哉,谁人为之?吾闻此风,明末最盛。曰闯曰献,又曰大顺。流贼作乱,其名皆应。相公马吊,百老阮姓。南渡亡国,为祥先谶。圣王在上,岂容妖氛。敢告司寇,宜制严刑。天罡地煞,大盗余腥。诛不待教,有犯必黥。火其图谱,殛此顽民。圣人设教,君子反经。慢游用儆,骄乐当徵。人心禽兽,何去何存?借曰未知,请视斯文。 近代民间的舆论禁赌无论在形式和内容等方面都是传统禁赌舆论的延伸。其主要形式有歌谣、俚曲、谚语等。 | |
如上所述,传统中国社会控制系统在对赌博这一社会问题的禁止和治理上确乎有一套独特的方法和经验,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一定时期内收到了扼制赌风蔓延的效果,可以这样认为,传统中国尽管赌博之风代有未绝,但并没有衍为全民性的赌博狂迷,赌博也一直没有被主流社会与主流文化所认同。因此,从这一点上看,传统社会控制所作的禁赌努力功不可没,值得一书。 但是,历史的另一面是,中国历代赌博屡禁不止,时禁时弛,禁而难禁。人们禁绝赌博的愿望并没有能够实现。个中原因当然十分复杂,关于文化方面的原因,我们已有专门论述,这里,我们截取近代这一历史横断面,仍然从社会控制系统的角度对其稍作分析。 首先,权力控制系统的混乱和腐败严重干扰了禁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禁赌不仅在条律规定上存在着处罚过宽(如民国刑法规定,赌博者仅处 15元以下罚款或一星期以下的拘役)和执法不严的弊端,关键是操纵法律机器的近代官僚机器腐败而造成有法不依,使禁赌法律徒有其表。北洋军阀时期,各地表面上禁赌,但许多省的督军都各行其事,如湖北督军王占元捉赌又放赌,视法律为儿戏,使法律的严肃性荡然无存。民国中后期,有些省份在执行禁赌法律时,由于吏治腐败,民风浇薄,禁赌法律的主体“禁赌”得不到执行和实施,而诬告、贿赂等歪风邪气却借此盛行,好端端的法律被“念歪了经”。如40年代广西省禁赌时就出现过此类现象。二是近代政权更迭频繁,权力控制系统的无序性妨碍了禁赌政策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前一个政权制定的政策往往被后一个政府所否定,政权交替过程中所出现的权力真空也给赌博泛滥造成机会。这种状况在广东表现得尤为明显。广东自清末至民国25年,曾数度实施禁赌,但屡禁屡弛,与权力系统无连续性极有关系。宣统3年,总督张鸣歧颁布广东禁赌条例,实行禁赌,但“是年八月武昌首义,清社遂屋,其禁赌政策之无良好成绩,自不待言”(黄霖生《广东禁赌之回顾与检讨》,《禁赌概览》)。辛亥革命以后,胡汉民、陈炯明分别执掌广东军民二政,严厉赌禁。但民国2年,“讨袁失败,龙济光督粤,与李鸿章之孙巡按使李国筠,借口救济广东水灾,如是复开山票、铺票”(邹鲁《赌祸》,《禁赌概览》)。“至此良好成绩,等于‘昙花一现',殊为可惜”(黄霖生《广东禁赌之回顾与检讨》,见《禁赌概览》)。民国4年、5年,陆荣廷、陈炳先后督粤,大开赌禁,虽有不少有识之士据理反对,但无济于事,“斯时军阀盘据,正欲开赌筹响扩军以树势力,则禁赌之不能成为事实,固属意中事矣”(黄霖生《广东禁赌之回顾与检讨》,见《禁赌概览》)。民国9年,陈炯明击败桂系,重返广东主政,复行禁赌,其时“不特番摊牌九等赌消灭净尽,即家庭间之纸牌雀牌消遣,亦为之绝迹”。但不久陈炯明叛变,滇桂军入粤,广东又呈混乱局面,赌博又卷土重来,“观是次禁赌虽有成绩,然亦不能持久,殆由人民之不能觉悟赌博之害,难自动禁戒,故政局一变,赌祸即为之复活”(黄霖生《广东禁赌之回顾与检讨》)。民国14年,国民革命军平定滇桂军之乱,孙中山训令广东省政府严厉禁赌,于是“百粤阴霾,为之一扫而清”。然亦好景不长,不久孙中山逝世,北伐战争开始,广东复开赌禁,重现往昔混乱局面。民国25年,广东又开展大规模禁赌,且收到了较为满意的效果。但不到二年,即民国27年(1938年10月),广州被日本侵略军攻陷,广东赌潮又复泛滥。日伪政权鼓励和支持赌商承办赌博公司,并美其名曰“第一娱乐捐”。广东禁赌之不能坚持,是近代政治混乱和无序最为典型之例证。时人对此即有中肯之见,“广东之赌博既盛,故禁赌亦屡见,煌煌告令,赫赫法规,在当时非不令民望而生畏,如烈火之不敢犯,乃不久而声沉影渺,云散烟销,终不能收永久肃清赌祸之效,其故一由于时局环境关系,甲主严禁,乙主放弛,一以执政者之意见依归;一由于人民之不能彻底觉悟,遇禁则阳奉阴违,遇弛则推波助澜,此赌之所以不能永远根诛,诚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之情景也。”(《广东省禁赌之回顾与检讨》) 其次,家族、保甲等基层社会控制功能减弱妨碍禁赌。近代科学与民主思潮的兴起,国民法制观念意识逐步增强,对传统家庭、宗族社会控制功能造成巨大的冲击,家庭、宗族通过家训、族规等准法律形式对其成员作社会行为规范、约束的作用也就大大减弱,族众犯规之后,族长的法律裁断也往往失去权威效力。因此,禁赌之类的家训、族规成为一纸空文,从而助长了乡间赌风的蔓延。而维系家庭、家族的精神支柱——封建纲常伦教已没落蜕变成虚伪空洞的说教,已失去实质上的教育感化功能。不但一般族众离经叛道,作出不少越轨举动,就是往昔道貌岸然的家长、族长也阳奉阴违,另行其事。“封建家族关于正风澄俗,整顿社会风气,禁止子弟族人沾染恶习等主张,大多数家族势力没在行动上做到,这些主张同它们的宣扬者的行为是脱节的。例如:家法族规都规定要革除嫖赌恶习,而许多族长、族绅,包括那些家训族规的撰写者自己往往是三妻四妻,嗜赌如命。” (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杜,1992年7月版)另外,近代整个社会大环境对家庭、家族社会控制功能的冲击。与传统社会相对封闭、独立的家庭、家族不同,近代家庭,家族与外界社会的联系和沟通日渐密切,家庭、家族不可能再像往昔那样固守一隅,封闭自禁。外界社会的新鲜空气冲淡了封建家族腐朽沉闷的气息,使家族这个封建堡垒与近代社会发生认同。这是进步的一面。但另一方面,社会上腐败落后的东西也会像瘟疫一样传染给家庭、家族,使其古老淳朴的家风受到破坏。广东九江朱氏家族数代禁赌,是赌风猖獗的广东一块罕见的净土,但民国以后,受大环境之影响,亦开赌禁,“朱九江之乡,向无赌博,现亦破坏一切矣”(《广东赌祸历史》,见《禁赌概览》)。 第三,道德、舆论等非强制性社会控制系统陈旧、衰朽,难以发挥社会治理功能。近代许多禁赌言论尤其是民间禁赌言论,所依凭的都是传统的道德伦理,这些说教明显与时代潮流不合拍,起不到震撼人心、警世劝人的社会教育作用。如“赌博钱,一阵烟;生意钱,在眼前;庄稼钱,万万年”,显然是传统“重农贱商”、“重本抑末”观念的形象化体现。这种说教在古代农业社会也许能够奏效,但在近代商品经济发展,城市社会经济生活繁荣,人们的价值取向趋于追逐一本万利的商业利润的社会环境背景下,这种教化不但于禁赌无补,反而有可能煽起赌徒无本求利的贪婪欲望。近代新式舆论虽然避免了这种过于陈旧、狭隘的道德劝诫,但其弊端也同样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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