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地说,游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玩儿”。英语中的play大致也是这样的意思。在这个意义上,“游戏”二字是描述某种行为的词汇。当我们企图了解游戏的本质时,就不得不在这个意义层次上来定义游戏。但是,这个广义的概念在具体研究中又显得有些过分的宽泛,结果有太多的、过分复杂的、难以分类把握的现象都涌进来,让人难以招架,无从下手。所以,在具体研究中我们还得从狭义方面来理解游戏。.狭义地说来,游戏专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参加的,因而也是具有规则约束的那些玩耍。这就是game。通常它们都包含着竞争,或者争夺胜负,或者展示自己能力的优越.有时则强调参加者之间的协调。
人们的游戏行为是相当复杂的:一方面,它是自由自在、无拘无束的,来也自由,去也自由;另一方面它对于参加者又具有严格的规则,并对所有违犯者进行惩罚。一方面,游戏充满着愉悦,似乎与严肃无缘;另一方面,游戏参加者无不高度认真地努力完成自己角色的要求。一方面,游戏到处都有;另一方面,游戏的具体进行又都限制在某一个特定场合,因为只有在那里游戏的规则才真正具有强制性。一个好的游戏概念应该把游戏的客观特质揭示出来,而不只是描述作者自己心目中对游戏的印象。
在游戏研究领域里,全世界最有影响的学者要数荷兰人约翰·赫伊津哈(1872-1945)了。他对游戏现象的深刻观察与体验,使他得以揭示游戏自身的本质。而他对游戏与文化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更可以说是开创性的.他于1938年出版的游戏学著作《游戏的人》在世界范围里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在这部书中,赫伊津哈曾经用下列术语来定义游戏:“游戏是在某一固定时空中进行的自愿活动或事业,依照自觉接受并完全遵从的规则,有其自身的目标,并伴以紧张、愉悦的感受和‘有别于平常生活’的意识。”。这个游戏概念的涵盖面非常广泛,它囊括了所有动物、人类儿童和成人的游戏活动。而且,这个概念还准确揭示了游戏的特点。这个概念至为重要的意义是,它确定了游戏自身的价值。游戏有“自身的目标”,为自己而存在。显然,赫伊津哈是从游戏现象自身出发来进行总结归纳所得出的概念,而不是为了其他目的。所以,这个游戏概念是游戏学自己的概念,这就奠定了游戏学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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